六、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
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行高龄津贴(含长寿保健补贴)制度的区、县(市),要做好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情况排查工作,避免出现重复领取高龄津贴的现象。各地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高龄津贴政策。
人民群众对已核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举报,民政(老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应由所在地民政(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七、责任追究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6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信息。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其骗取的高龄津贴由乡镇(街道)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80-89周岁高龄老人的高龄津贴从2011年4月起计发,首次受理申请时间为8月20日至9月5日,首次发放时间为9月下旬,首次发放时一并补发应发数额。
九、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的发放,也可并入9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长寿保健补贴)的发放渠道,一并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