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镇级机构设置
各镇(工业区、菊园新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小组,接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指导。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兼任组长,镇财经事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信访办、司法所、农办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小组。镇财经事务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镇(工业区、菊园新区)聘请2-3名调解员,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进行调解。
三、工作职责
(一)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2、聘任兼职仲裁员、调解员;
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
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
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原则。
(二)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
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四)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小组
1、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并负责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汇报。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