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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镇级机构设置
  各镇(工业区、菊园新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小组,接受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指导。各镇(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兼任组长,镇财经事务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信访办、司法所、农办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小组。镇财经事务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各镇(工业区、菊园新区)聘请2-3名调解员,在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进行调解。
  三、工作职责
  (一)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1、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2、聘任兼职仲裁员、调解员;
  3、指导、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仲裁庭工作;
  4、组织、交流、总结调解仲裁经验;
  5、完善和制定调解仲裁原则。
  (二)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1、负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管理工作;
  3、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组织仲裁庭;
  4、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5、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及其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6、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归集工作;
  7、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8、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依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调查、调解、审理、仲裁。
  (四)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小组
  1、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调解处理本区域土地承包纠纷,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2、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并负责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汇报。
  (五)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参加案件审理、合议,充分发表意见;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对纠纷当事人双方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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