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遂府发〔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实现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民主行政,市政府六届第1次常务会议对2008年制定的《遂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作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遂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遂宁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求真务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促进遂宁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办、委主任和局长组成。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忠诚奉献,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政府领导外出时,实行工作代理制。市长外出,由负责常务的副市长代理工作;副市长外出,按照安排相互代理。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置后,向市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