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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2008年第四季度结算准备金计息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2008年第四季度结算准备金计息的通知
(上期交结字[2008]284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
三十条
的规定,经研究决定,2008年第四季度结算准备金余额中货币资金部分利息,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协定存款利率,进行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计息时间段 年利率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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