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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青浦区处置大雾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6 后期处置

  6.1预警及应急响应结束

  6.1.1大雾预警解除。当大雾消失,青浦区气象局(台)应当及时解除大雾预警。解除大雾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和预警信号发布途径相同。

  6.1.2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6.2预警信号解除后的相关行动

  (1)气象部门继续做好雾情监测,及时对未来几小时到几天的能见度情况作出预测。

  (2)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疏导,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加大运力,及时运送滞留旅客和运输重要物资。

  (4)环保部门继续加强空气质量采样、监测、分析,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开展联合会商工作,根据气象条件,继续采取必要污染限排措施。

  (5)卫生部门根据疾病发生规律,继续加强与大雾有关的疾病监测。

  6.3灾害影响评估与应对工作总结

  气象部门对大雾天气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服务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进一步处置大雾灾害的建议。

  相关部门(单位)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并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及时报区应急办。

  7 应急保障

  7.1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大雾及相关灾害的联合监测,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7.2预警发布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掌握本区预警信息发布的能力、覆盖范围,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通信管理部门加强预警等应急信息发布能力保障,提高信息发布能力。

  7.3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和交通部门建立人员滞留疏导等所需的车辆保障机制。

  7.4快速处置能力保障

  各联动部门(单位)要根据大雾下突发事件特点,建立适合应急处置队伍与装备。

  8 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大雾灾害应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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