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后期处置
6.1预警及应急响应结束
6.1.1大雾预警解除。当大雾消失,青浦区气象局(台)应当及时解除大雾预警。解除大雾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和预警信号发布途径相同。
6.1.2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行动结束,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
6.2预警信号解除后的相关行动
(1)气象部门继续做好雾情监测,及时对未来几小时到几天的能见度情况作出预测。
(2)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做好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疏导,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加大运力,及时运送滞留旅客和运输重要物资。
(4)环保部门继续加强空气质量采样、监测、分析,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开展联合会商工作,根据气象条件,继续采取必要污染限排措施。
(5)卫生部门根据疾病发生规律,继续加强与大雾有关的疾病监测。
6.3灾害影响评估与应对工作总结
气象部门对大雾天气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服务分析,开展灾后的全面评估,提出进一步处置大雾灾害的建议。
相关部门(单位)对灾害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并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并及时报区应急办。
7 应急保障
7.1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大雾及相关灾害的联合监测,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7.2预警发布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掌握本区预警信息发布的能力、覆盖范围,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通信管理部门加强预警等应急信息发布能力保障,提高信息发布能力。
7.3交通运输保障
建设和交通部门建立人员滞留疏导等所需的车辆保障机制。
7.4快速处置能力保障
各联动部门(单位)要根据大雾下突发事件特点,建立适合应急处置队伍与装备。
8 附则
8.1奖惩
8.1.1对在大雾灾害应对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