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
第四条 本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区财政局负责收取,直接上缴区财政国库,并纳入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依据和上缴标准
第五条 本区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六条 本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比例上缴:
(一)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净利润。具体比例,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在综合考虑企业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确定;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商区国资委后报经区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