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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有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特别重大的,报区政府审批。各区属企业按照规定权限对所属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有关审批(审核)。各企业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区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企业报国资委备案的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企业账务处理应按照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对本单位购置、使用、处置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照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资产运行管理的信息化,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运行情况,实行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产购置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招投标、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购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企业接受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划入,应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依据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及时账务调整,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变动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逐级上报区属企业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资产自用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购买、接受捐赠、无偿划转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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