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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资委关于青浦区国有企业资产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四章 资产对外投资与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应按照《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履行有关企业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企业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企业资产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或无偿出借给非国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产拟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或无偿出借给其他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逐级报经区属企业审核后,报区国资委审批。涉及较大金额的资产,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或无偿出借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包含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企业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按照《关于加强青浦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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