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出售、转让是指变更企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企业出售、转让企业产品以外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出售、转让企业产品以外的资产,以按规定权限由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区国资委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八条 资产置换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企业资产置换,应同时对换入和换出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按规定权限由区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参考依据,合理确定置换资产和补价,确保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区区属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无偿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由划出方企业报所属区属企业审批,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二)本区区属企业之间的资产无偿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分别逐级上报所属区属企业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区属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企业重大资产无偿划转,由区国资委报区政府审批。
(三)本区企业向本区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给本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逐级上报所属区属企业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国资委,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本区企业向本区以外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无偿划转资产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无偿划转,应经所在区属企业审批或审核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