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偿划转决策、协议和批准文件;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无偿划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逐级上报区属企业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委审批。捐赠金额较大的,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企业申请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拟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三)企业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决策、文件;
(四)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三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企业资产报废、报损,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及时清理确认,合理消化相关损益。非正常损失,应切实查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废、报损金额较大的,报区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区国资委、各区属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企业资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下属企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