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场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等管理制度。重点加大对鲜冻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调味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中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以及在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禁物质或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登记制度。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现榨果蔬汁、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五)畜禽屠宰环节。商务部门全面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瘦肉精”检测,保障出厂(场)肉品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10日前)
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请各地各部门于2011年6月13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食安办。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
各县区、各部门要立即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和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台帐,并与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签订责任书,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所有排查摸底工作须于6月2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