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行动成效,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基层监管工作有效运转。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其中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食品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预警,及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宣传部门应加强新闻媒体的引导,协调做好严打专项工作宣传报道;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源头治理,保持高压态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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