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管理的通知
(杭食药监安〔2009〕168号)
各区、县(市)局,分局:
目前,我市个别药品经营企业,违规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致使药品去向难于追究。鉴于近年来出现不法分子从麻黄碱复方制剂中提取麻黄碱用于制毒的趋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管理,规范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经营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特重申有关规定,希望各区、县(市)局,分局结合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特药监管计划,加强对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经营的监管;把文件精神及时传达给各相关企业,并督促批发企业按时上报经销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药品批发企业在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记录并保存核查和销售情况;
2、药品批发企业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经营企业所在辖区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购进、销售、库存情况;时间从二OO九年一月份开始,前两个季度没有上报的,在9月1日前补报;
3、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时,除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外,还须登记购买人员的身份证明,并记录销售情况;
4、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时,若发现含麻黄碱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可疑,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发现明显超出个人用量范围时,不得销售产品并及时将此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