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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州外公民或组织:

  (一)同本州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州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评奖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本州地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报州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本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按择优原则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时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州科学技术合作奖,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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