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个。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州外公民或组织:
(一)同本州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州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州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州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第三章 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评奖原则:坚持标准,坚持程序,宁缺毋滥。
第十六条 本州地域内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或组织均可申报州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本州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驻州有关单位;
(四)经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按择优原则推荐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时认真审核并如实填写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奖由州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州最高科学技术奖,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州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州科学技术合作奖,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州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州知识产权产业化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州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