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156号)
凯里市、麻江县、黄平县、天柱县、丹寨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黔东南州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48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 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关于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重要部署,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组织、严格执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坚决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严肃追究非法开采者的法律责任;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防止非法采煤行为死灰复燃;切实保护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开采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根上扭转我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被动局面。
二、炸封取缔范围
(一)非法采煤窝点。
(二)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公告关闭后仍然开采或未按标准关闭的煤矿。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14日至6月25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宣传措施,营造专项行动工作氛围,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公安、国土、工商、安全监管、煤炭管理等部门,对非法采煤窝点进行地毯式全面彻底排查。
(二)炸封取缔、建档建卡阶段(2011年6月26日至7月20日)。对发现的非法采煤窝点,各级政府要组织或聘请专业队伍,严格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开采的设施设备。炸毁井筒要求自井口以下不少于20米,对炸毁的井筒,要用混凝土封住井口;切断电源要拆除供电电线、电杆,对自行发电的没收发电设备;拆除设施要拆除矿山上所有工棚、轨道、装载设备;遣散人员要做到窝点上不留工人,不具备人员居住条件;填平场地及恢复植被,要对原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能种农作物的种植农作物,不能种植的要植树或撒播草种。
炸封取缔完成后,要对每一个非法开采点单独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矿点基本情况(矿点名称、位置、开采责任人、开采时间、炸封取缔时间等)、炸封取缔前后的现场照片、处理情况等材料。
(三)查清主体、追究责任阶段(2011年7月20日至8月10日)。要查清非法开采责任人,查清非法采出的煤炭资源销售、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责任人,查清火工品来源及提供土地用于非法开采责任人,对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进行鉴定时尚未查清开采责任人的,一律以县、乡、村行政区域名称加矿点编号的方式确定非法采点,出具鉴定报告,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确认。对经查实的上述各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及时移送进入司法处理程序。对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有关行政机关要依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按程序严肃处理。
(四)查漏补缺、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8月1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对辖区内工作的检查验收,全面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并于8月20日前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同时填报《贵州省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统计表》、《贵州省集中开展炸封取缔已公告关闭后仍然开采或未按标准关闭的煤矿专项行动统一表》(附后)。州政府将于在8月下旬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在全省安全生产面临严峻形势和非法采煤窝点反弹严重的情况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开展的一次重要专项行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务求实效。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和督促,分管负责人亲自抓。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落实责任,认真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二)联合执法,密切配合。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84号文件的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切实抓好“打两头、卡中间”的各项工作。各部门要按照84号文件的要求,充分履行自身工作职责,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坚决斩断非法开采利益链,铲除非法开采生存土壤,彻底消除非法开采使用土地、购买火品、非法用电、非法运输和销售矿产品等生存条件,在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协作。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加强重点区域尤其是乡与乡之间、县与县之间交界处边缘地带的排查,一经发现非法采煤窝点,坚决追查到底,并严格执法。对行政辖区边界非法采煤窝点的打击,实行井口所在地负责的原则。对非法采煤窝点跨越行政界限或井口所在地有争议的,乡与乡之间、县与县之间应进行协商,实行联合执法。
(四)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对非法采煤窝点实施炸封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组织整合力量参与本区域内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的全部工作。州人民政府要在专项行动的每个阶段组织督查,并对重点县、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督查。
(五)严格标准,认真验收。在总结验收时,对漏查、漏炸一个以上非法采煤窝点或发现一起弄虚作假行为的,州人民政府不予通过该县市(区)验收。未查清非法采煤窝点责任人的,不予通过验收;对非法采煤窝点责任人处罚或追究各种责任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通过的县市(区),州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并由州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等。
(六)长效监管,严防反弹。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结合实际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出现新的非法采煤窝点,严防已炸封取缔的非法采煤窝点死灰复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产煤乡(镇)实行分片定人负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产煤村、组实行分片定人负责制度。一旦发现新的非法采煤窝点,包片负责人要立即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炸封取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专项行动结束后,由上级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未经上报的非法采煤窝点,不管是否发生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
七条的规定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其中,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人的,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同级监察机关实施。
附件1:
贵州省集中开展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区、特区)名称
| 发现非法采煤窝点数
| 炸封取缔窝点数
| 查明
非法
开采
责任
人的
窝点
数
(个)
| 行政处
罚情况
| 涉嫌犯
罪情况
| 司法机关追
究责任情况
|
立
案
数
| 结案数
| 罚款额(万元)
| 没
收
矿
产
品 (吨)
| 涉嫌
犯罪
的窝
点个
数
| 涉嫌犯罪人数
| 行政拘留人数
| 刑事拘留人数
| 逮捕人数
| 判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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