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土地,须按地块编制《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方案》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
1.拟收购储备的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
2.收购储备地块的位置、规模、规划用途;
3.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
4.收购储备土地成本测算及效益分析;
5.土地收购储备组织实施措施;
6. 其他有关材料。
(二)州财政局根据州政府同意的《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方案》,按地块收购储备资金总额的30%注入资本金,首期累计资本金总额为3亿元。
(三)土地收购储备资本金实行滚动使用,资本金的周转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以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四)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收储地块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土地收购储备费用标准由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依据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协商或按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并报州财政局和州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执行。
五、州级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
(一)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独资或合作出资在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收购储备土地属州人民政府的土地资产,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国土资源局和州财政局负责管理,土地租赁、抵押或出让需经州国土资源局商州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
(二)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擅自出让州级收购储备土地或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调整,损害州级收购储备土地利益的,相关县(市)或凯里经济开发区除将收储成本归还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外,还要根据土地储备年限,每年按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的25%的标准加收补偿金。
(三)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擅自出让州级收购储备土地或规划调整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自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调整之日起90日内,将补偿州级收储土地成本资金和补偿金上缴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逾期未缴的,州国土资源局将调整该县(市)或凯里经济开发区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州财政局将通过国库清算程序扣交应缴州级的资金。
六、成立州土地收储工作协调机构
州人民政府从州国土、财政、规划、住建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州土地收储工作小组,与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州土地收储中心收购储备地块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审核评估与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或国有企业联合出资收购储备土地协议,承担州级土地收购储备的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