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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1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统筹的层次和保障水平,建立全州统一的医疗、生育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3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模式
  实行“统收统支、两统两分”模式,“统收统支”即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医疗保险待遇统一支付;“两统两分”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参保人员管理和待遇支付分级运行;实行州级预算管理,建立全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范围
  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单位所有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其医疗费用由各县(市、区)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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