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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基金的筹集
  (一)筹集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⑴缴费对象: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单位缴纳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
  ⑵缴费基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年12月份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新参保人员以参保上月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年一定。当职工工资总额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 60%为缴费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缴费基数。
  ⑶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整体参保的,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生育保险
  ⑴缴费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
  ⑵缴费标准: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7%中提取0.5%作为生育保险基金。
  3.大额医疗保险
  ⑴缴费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⑵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100元筹集,其中:用人单位缴纳50元,个人缴纳50元。
  4.公务员医疗补助
  ⑴缴费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均可选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
  ⑵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退休金之和的4%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上述统一标准分别核定征收,实行单一的缴费主体,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缴纳,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由财政部门按核定数额拨付单位缴纳。
  州级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只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不设财政专户。各县(市、区)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月上解到州级基金财政专户。
  (三)缴费年限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退休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同时满足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以上、女满25年以上,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两个条件的,可享受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上述缴费年限条件的,城镇职工以办理退休当月的缴费基数为标准,由用人单位按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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