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县(市、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费,实行6个月住院待遇的等待期;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无住院待遇等待期,1个月后参保的,实行6个月住院待遇的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参保;超过3个月未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再次缴费时按新参保人员对待,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及6个月住院待遇的等待期。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⑴在职人员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下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⑵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
2.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标准
⑴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6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⑵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⑶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
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7%,个人负担13%;退休人员报销96.5%,个人负担3.5%。
二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报销94.4%,个人负担5.6%。
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83%,个人负担17%;退休人员报销91.6%,个人负担8.4%。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州外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3.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⑴门诊透析、放疗、化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⑵符合所属病种的门诊购药费用每年超过500元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5%。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⑴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产假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