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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各县(市、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费,实行6个月住院待遇的等待期;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1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无住院待遇等待期,1个月后参保的,实行6个月住院待遇的等待期。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参保;超过3个月未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再次缴费时按新参保人员对待,重新计算缴费年限及6个月住院待遇的等待期。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⑴在职人员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以下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划入。
  ⑵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划入。
  2.统筹基金住院支付标准
  ⑴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6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
  ⑵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⑶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下列比例报销:
  一级医院、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7%,个人负担13%;退休人员报销96.5%,个人负担3.5%。
  二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85%,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报销94.4%,个人负担5.6%。
  三级医院在职人员报销83%,个人负担17%;退休人员报销91.6%,个人负担8.4%。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州外就医的,个人负担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3.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⑴门诊透析、放疗、化疗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⑵符合所属病种的门诊购药费用每年超过500元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5%。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⑴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产假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产假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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