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剂金的来源和欠费清理
1.调剂金的来源
⑴州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累计结余不上解州级,作为州级统筹调剂金留存各县(市、区)在统筹基金不够使用时调剂使用;个人账户结余全部上解州级统一管理。
⑵州级统筹实施后医疗保险基金的当期结余全部作为州级统筹调剂金。
2.欠费清理
本办法实施后,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对所辖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历史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包括财政欠费都应及时补缴。补缴确有困难的,应制定补缴计划,签订补缴协议,原则上3年内分步清缴到位。
(二)申请调剂金的条件
1.当期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
2.全面完成州下达的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含清欠目标任务)。
3.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医疗待遇,无擅自扩大待遇支付范围的情形。
(三)申请使用调剂金的审批程序
1.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别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州财政部门和州社会保险事业局。
2.由州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实县(市、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后,提出调剂金的具体支付使用计划,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
3.经审核同意后,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向县(市、区)调拨调剂金。有留存基金结余的县(市、区),优先动用留存基金弥补当期赤字。
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州级统筹医疗服务管理
(一)各县(市、区)根据《关于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劳社局字 〔2002〕63号)和《关于印发黔东南州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劳社局发〔2002〕53号)文件规定审查、审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按照《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劳社局字〔2002〕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检查、用药范围及诊疗项目按照《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劳社局发〔2002〕65号)和《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州劳社局字〔2002〕55号)文件待遇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