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对本区过境外阜煤炭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区交通局、房山交通支队、区城管大队重点对107、108国道及长周路等连接线进行重点监控。对违反规定超限、超载车辆高限处罚,确保外阜煤炭运输车辆过境时不造成交通事故隐患,不污染环境。
(六)经过此次大规模规范整治,对服务于市、区,且证照齐全的合法煤场予以规范保留;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予以取缔;对无证照的煤场要坚决予以清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从2011年7月15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共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整改(201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针对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工作,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对发现问题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和非法储煤的煤炭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清除。
第二阶段:总结验收(2011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整治和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检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发现问题立即开展集中行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防止反弹。
四、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
成立房山区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是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全区总体要求,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有证煤场的规范和非法煤场清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将此项工作作为创造区域良好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务必将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指导,强化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企业及有关方面的理解和配合。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3.明确责任,强化执法。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形成全区上下联动机制,发扬“三敢”精神,扎实做好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不留死角,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