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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关于房山区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对本区过境外阜煤炭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区交通局、房山交通支队、区城管大队重点对107、108国道及长周路等连接线进行重点监控。对违反规定超限、超载车辆高限处罚,确保外阜煤炭运输车辆过境时不造成交通事故隐患,不污染环境。
  (六)经过此次大规模规范整治,对服务于市、区,且证照齐全的合法煤场予以规范保留;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予以取缔;对无证照的煤场要坚决予以清理。
  三、工作安排
  本次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从2011年7月15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共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检查整改(2011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针对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工作,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对发现问题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和非法储煤的煤炭经营企业要坚决予以清除。
  第二阶段:总结验收(2011年8月16日至8月31日)。
  整治和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检查验收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发现问题立即开展集中行动。建立长效监督机制,防止反弹。
  四、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
  成立房山区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是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全区总体要求,统一安排部署,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有证煤场的规范和非法煤场清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全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将此项工作作为创造区域良好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务必将工作落实到位。
  2.加强指导,强化宣传。
  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企业及有关方面的理解和配合。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3.明确责任,强化执法。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形成全区上下联动机制,发扬“三敢”精神,扎实做好煤炭储运场所规范整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不留死角,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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