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市政市容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制定方案,组织开展燃气联合执法检查,做好信息汇总及报送;负责对企业开展入户巡检、设施普查和消隐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燃气安全宣传活动。
(二)区安监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区住建委。负责建立燃气供应企业与出租房屋中介的合作机制,组织做好出租房屋燃气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对施工工地内使用燃气行为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四)房山工商分局、区质监局、房山消防支队、区城管大队。负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燃气行业实施监管,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五)区新闻办。负责组织相关媒体配合开展宣传活动。
(六)区文明办、团区委。负责动员相关社会资源开展宣传活动。
(七)区社会办。负责将燃气宣传纳入社区专项工作;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和专业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组织等工作,确保对出现问题的燃气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八)区农委。负责将燃气宣传纳入农村建设专项工作;负责协助相关单位和专业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安全宣传组织等工作,确保对出现问题的燃气设施及时进行修补或更换。
(九)房山公安分局。负责建立驻地民警配合机制,配合开展相关隐患排查处置和执法活动。
(十)房山交通支队。负责配合做好燃气管网隐患消除和应急处置。
(十一)区交通局。组织燃气运输专项检查和执法等工作,负责配合做好燃气管网隐患消除和应急处置。
(十二)区教委。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的燃气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区文委。负责对文化市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使用燃气行为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十四)区商务委。负责对商业网点、餐饮业使用燃气行为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十五)区旅游局。负责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内使用燃气行为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使用燃气行为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十七)区体育局。负责对体育场馆内使用燃气行为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十八)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区经信委。加强对燃气安全相关物联网和信息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确保相关项目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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