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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9〕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及省文化厅《关于申报第三批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文发〔2009〕46号)安排,经州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审专家组严格评审,州人民政府同意将“侗族北部方言山歌 ”等44项新增项目、19项扩展项目列为我州第三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现将代表作名录及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快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制定保护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使之进一步传承和弘扬,为繁荣和加快我州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贡献。

  附件:黔东南州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黔东南州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代表作名录         项目所在地

  一、新增项目(44项)
  (一)民间文学(6项)
  1.侗族北部方言山歌    三穗县、锦屏县、天柱县
  2.镇远孝歌            镇远县
  3.苗族十二路酒歌         施秉县
  4.三穗苗族情歌          三穗县
  5.《吉金列美》          黎平县
  6.《丁朗龙女》          榕江县
  (二)传统音乐(7项)
  1.苗族芦笙词           丹寨县
  2.革家芦笙曲           黄平县
  3.嘎耶(踩堂歌)         黎平县
  4.苗笛              从江县
  5.侗族牛腿琴歌          从江县
  6.侗族芦笙曲           从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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