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健全部门(单位)帮扶下岗职工就业制度,明确帮扶对象,主要采取在信息、技术、政策、资金、物资、培训等方面落实部门(单位)帮扶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下岗女职工)实现就业。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按照部门(单位)在册人数落实帮扶对象,在册人数在1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帮扶1人以上;在册人数在11-15人的必须帮扶2人以上;在册人数在16―20人的必须帮扶3人以上;在册人数在21-25人的必须帮扶4人以上;在册人数在26-30人的必须帮扶5人以上;在册人数在30人以上的必须帮扶6人以上。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社会各界都要关心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6.抓好政府投入项目建设,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各县市(区)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种养殖等项目的实施,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渠道促进和鼓励劳动者就业
(一)切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延续就业困难人员的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员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二)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做好促进就业政策的衔接工作。《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使用发放后,原《再就业优惠证》、《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不再继续发放。持《登记证》本人,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原持《再就业优惠证》本人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相关优惠政策,按规定申领《登记证》后,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障和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做好《登记证》的发放和衔接工作,确保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