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烈属。
1.对各类用人单位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负担,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六)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节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
(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申请贷款的,一般在2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到期确需要延长的,经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一年,展期不贴息。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种植业、养殖业、家庭和手工业、修理修配、洗染缝补;图书借阅、复印打字、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训练和寄托服务;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卖部;理发、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本级财政给予贴息。对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不超过2万元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二年。各县市(区)可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8〕269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落实到位,20万人口以下的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低于300万元、20至30万人口的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低于400万元、30万人以上的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不低于500万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必须在2009年底前将基金落实到位。金融部门对有信用记录,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和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贷款人,在资金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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