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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八)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按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创办企业人员一次性岗位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首次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自主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自主创业的,创业初期可继续享受6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有市场、有技术、有潜力但目前经营有困难的企业,要加大帮扶力度,加强跟踪指导,帮助企业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努力稳定生产,稳定就业,力争扩大就业。
  (九)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将促进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从2009年起,各县市(区)按当年人口总数从本级财政中按每人1元的标准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其中:50%用于县市(区)公共服务机构,50%用于乡镇(街道)、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落实编制,确保人员到位。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到机构、场地、人员、制度、经费、工作“六落实”,还未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县市(区),务必在2009年12月底前建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二)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巩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主体地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加快州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州级人力资源市场实行州市共建,以市为主,尽快制定方案,做好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2009年开始启动建设,力争在2010年底前建成投入使用;没有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投入和工作力度,务必在2009年底前建立并投入使用,每县市建设面积不低150平方米。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多元化主体作用,积极开展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信息供求、政策宣传、专场招聘、档案存放等社会服务,帮助失业人员提供特别的就业帮助,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得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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