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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四)统筹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管理。切实统筹做好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各类群体的有关就业政策。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加强培训机构建设,落实培训补贴,确保职业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凯里(设在下司)、三穗、黎平三个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的建设,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建立健全职业培训绩效考核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80元。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经费列支。
  (二)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按照“先培训、后输出”的要求,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转移就业培训,积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对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较多的重点行业,组织实施项目培训。对农村扶贫对象实施培训就业扶贫工程,并为其减免初次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所需资金在“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经费中列支。
  (三)加强劳务合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大力推行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打造劳务品牌为重点,不断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质量,增强劳务输出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尽快理顺劳务输出工作关系,完善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机制,统筹做好开拓劳务基地、收集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组织劳务输出、协调劳务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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