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失业预警和调控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建立健全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统计、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配合联动的监控体系,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和调控制度。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和失业情况的动态变化,夯实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的工作基础。
(二)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企业动向和职工变化趋势。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裁员企业要按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国有企业实施改制重组,必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并督促落实安置方案,加强改制重组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重组程序。要切实做好改制重组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改制重组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四)建立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做好缺工企业与裁员企业的对接,要通过对企业的定期巡视和监控,了解企业用工情况和裁员情况,并根据缺工企业的用工需求和裁减人员的技能情况及时搞好对接,切实做好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
(五)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其失业后的基本生活。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不影响企业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要建立突发严重失业问题限时上报和企业运营情况定期调度制度。要随时掌握辖区内的企业运营及企业职工变化情况。因突发事件或各种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城镇登记失业率过高,或某个行业(企业)失业人员异常增加等严重失业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责任,将就业工作目标列入各县市(区)社会经济目标考核内容,与社会经济目标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把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并按照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加强工作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