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专利公告文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登记簿副本,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需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六)专利权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的,申报时需提交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的书面文件,并确定申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七)申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申报专利奖项目的审计报告,侧重评审新增销售额、新增利税、出口额等经济指标)。
(八)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申报项目(如取得专利权的食品、药品项目等)应当提供准予生产的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7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十条 评委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名。评委会专家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保〔2010〕17号)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按时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经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选取其他专家替代不能正常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专家。
按照前款规定,评委会专家发生变动的,评委会应当将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监察部门负责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