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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评审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 深圳市专利奖评审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提交评审。市市场监管局将初审合格的专利项目提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

  (二)设立评审组。按照申报项目类别,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由3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

  (三)评审组评议。第一阶段初评:由各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和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各评审专家在《深圳市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专家个人评分表》上对每一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评分,总分为100分。评审组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初评得分。

  (四)形成入围名单。评委会根据各申报项目得分,从高到低按顺序确定入围项目名单,入围项目得分须在60分以上,入围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五)评委会现场考察。第二阶段评审:评委会专家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审,评委会可以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数不少于3人。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价意见表上签字,并将考察评价意见备案。

  (六)评委会复审。评委会各专家综合书面材料、现场考察情况或者质询情况对入围项目再次以记名方式进行独立评分。评委会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项目复审得分。

  (七)形成建议名单。评委会根据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按顺序确定推荐获奖项目名单报市市场监管局。推荐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5项。

第四章 公示及授奖

  第十五条 对评委会推荐的获奖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作为拟奖项目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审定。

  第十六条 拟奖项目经市奖励委审定后,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报市奖励委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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